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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沪民规〔2017〕11号)

发布时间:2017-12-08浏览次数:4725次

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

沪民规〔2017〕11号    

索取号:AA9118003-2017-011

各区民政局:

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现就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通知如下:

一、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界定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含投资举办和租赁举办)的养老机构和部分纳入保基本范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

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举办和数量要求

(一)举办主体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均为保基本养老机构。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全部或部分床位经认定,可纳入保基本范围;享受政府划拨土地、无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按协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床位纳入保基本范围。

(二)数量要求

各区要根据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及照护等级构成、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需求情况等因素,规划建设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原则上每个街道、镇(乡)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

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应不低于区域户籍老年人口的2%(其中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不超过区域养老床位总数的50%)。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供给不足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保基本床位,购买保基本床位采取“就近优先”原则。市级层面可根据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和老年人需求情况,进行适当统筹。

三、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设施和服务要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设施标准和服务内容应当与本市基本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设置标准要符合《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的规定,应当配备基本医疗服务,有内设医疗机构或与社区医疗机构签约,管理人员、专技人员及护理员配比应满足入住老年人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合理控制床均造价。原则上不设单人间,双人间控制在一定比例。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后确定。部分纳入保基本范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保基本床位,其床位费和护理费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四、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服务对象

(一)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

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对象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过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等级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政策的老年人。

(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服务对象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服务对象为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对象中经统一需求评估、照护等级原则上达到四级以上的老年人。养老床位供应充足的区在做好保基本床位预留的前提下,可将照护等级适当放宽。

符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所需照护等级要求,且为低保、低收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是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兜底线对象,各区要确保该类对象依申请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其他经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的老年人,依申请轮候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

五、加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

(一)实施名单管理

按照建立健全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监管机制的有关要求,本市对提供保基本床位的养老机构实施名单管理。名单每两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各区民政部门在当年4月底前将本辖区内所确定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于5月底前通过官方网站将全市汇总名单向社会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空置床位、轮候情况的动态管理,实现实时更新,以方便老年人选择机构、申请轮候。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不符合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相关要求的及时整改,按规定中止或追回评估期间相关日常运营类政策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作相应调整。对政府补助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通过成本公示、政府出资人代表进入理事会等方式对其加强监管。

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督促各区整改落实。

六、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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